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天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章耀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9萬9653元(上訴人原審本訴部分僅請求345萬5756元,上訴聲明則擴張請求為429萬9653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20萬2300元,合計上訴利益450萬1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473元,上訴人僅繳納6萬6000元,尚欠2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