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得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得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得愷因犯詐欺罪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沈得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至受刑人所犯:⑴如附表編號
1所示11罪,雖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5
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⑵如附表編號2所示9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4
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⑶如附表編號3所示5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
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⑷如附表編號4所示16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
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嗣經上訴駁回而確定;⑸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⑹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⑺如附表編號11所示16罪,亦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11罪)│(共9罪)│(共5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27日│均為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16日││││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0500號│923、1657號│505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5│107年度訴字第546│107年度訴字第562││實││號│號│號││審├──┼─────────┼─────────┼─────────┤││判決│107年1月31日│108年3月15日│107年11月14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7年5月8日│108年4月9日│107年12月10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72│108年度執字第2775│108年度執字第51號│││號│號│││├─────────┼─────────┼─────────┤││編號1所示11罪經臺│編號2所示9罪經臺│編號3所示5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灣新竹地方法院107│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年度訴字第546號判│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徒刑1年8月│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16罪)││(共7罪)│├────┼─────────┼─────────┼─────────┤│犯罪日期│均為106年9月16日│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067│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967│││號│1967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7│108年度訴字第107││審││1610號│號│號││├──┼─────────┼─────────┼─────────┤││判決│107年11月21日│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18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同上│同上││││3380號││││決├──┼─────────┼─────────┼─────────┤││確定│109年3月4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18│││109年度執字第4311│號│││號│││├─────────┼───────────────────┤││編號4所示16罪經臺│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灣臺中地方法院107│8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年度訴字第816號判│徒刑1年10月│││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共15罪)│(共5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7日│均為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968│108年度偵字第1968│108年度偵字第196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07│108年度訴字第407│108年度訴字第407││審││號│號│號││├──┼─────────┼─────────┼─────────┤││判決│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日期││││├─┴──┼─────────┴─────────┴─────────┤│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58號││├─────────────────────────────┤││編號7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16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1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1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1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68號│字第27197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07號│108年度訴字第1171號││審│││││├──┼──────────────┼──────────────┤││判決│108年9月30日│109年8月2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8年11月5日│109年10月7日│││日期│││├─┴──┼──────────────┼──────────────┤│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958號│字第15769號││├──────────────┼──────────────┤││編號7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編號11所示16罪經本院108年度│││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7號│訴字第11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