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麗玉選任辯護人陳偉仁律師(法扶律師)
陳明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賴憶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4218、6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賴憶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麗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裁定以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賴憶亭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並到庭表示:被告為伊胞姊,被告於交保後不久就沒有聯絡,伊也找不到,不知道被告在哪裡等語,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存卷可憑(見聲羈卷第72頁;本院卷第60-6
1、99-100、148-149、163、166-168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