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8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4130、43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即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佳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葉佳璋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6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3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6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編號①);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②);上開編號①、②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6
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編號①、②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入監接續執行,於101年1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7月23日凌晨3、
4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住處,以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7月28日下午5時50分許,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查獲後配合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9月1日凌晨3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2年9月5日下午4時22分許,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查獲後配合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訴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葉佳璋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13日出具之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
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4日出具之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第二級毒品因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
主文所示),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改依協商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