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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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李金海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遲守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勞力士手錶1只(型號18238,流水號NS16172)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主張前開訴之聲明之勞力士手錶價值為100萬元,經比較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依較高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