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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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 李阿育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第十二、十三、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召開第6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組織暨捐助章程,並已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7年10月13日召開第6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其組織暨捐助章程第12至14條規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財團法人修改前後之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組織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第6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記錄、簽到名單等影本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規定部分,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未抵觸,又此項變更業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同意備查,亦有桃園市政府同意備查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組織暨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附表:
┌─────────────────────────────────┐│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107年度法字第21號│├────────────────┬────────────────┤│原訂│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本法人信徒代表定為六十一人,由信│本法人信徒代表定為六十一人,由信││徒選出組織之,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徒選出組織之,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信徒代表得分區選舉之。│得連任,信徒代表得分區選舉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本法人設董事十五人、候補董事六人│本法人設董事十五人、候補董事六人││組織董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組織董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組織監事會,董監事均由信徒代表│人組織監事會,董監事均由信徒代表││大會就信徒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大會就信徒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但原東勢一保、二保、│投票選舉之,但原東勢一保、二保、││三保、社子、 山子頂 、 南勢 等各應保│三保、社子、山子頂、南勢等各應保││障最少董事一人,董監事任期均為三│障最少董事一人,董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年,連選得連任。│├────────────────┼────────────────┤│第十四條:│第十四條:││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一人就常務董事中由董事│之。董事長一人就常務董事中由董事││選任之。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選任之。董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之罷免,必須全體董│任一次、董事長之罷免,必須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生效。│以上同意始得生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