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陳芸立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明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智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1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3,8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3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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