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2號
聲請人 何明浩
相對人 林立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6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113票字第014192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3年8月3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30日
TH0000000
002
113年10月9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9日
TH0000000
003
113年10月22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22日
TH0000000
004
114年1月22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22日
TH0000000
005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3月10日
TH0000000
006
114年4月29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4月29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