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4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項品菲

選任辯護人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