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4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項品菲
選任辯護人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4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項品菲
選任辯護人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