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66號原告 李志賢
黃世彰 陳建銘 林世煌 被告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文台 訴訟代理人 王允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芳華法官歐陽儀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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