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詹前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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