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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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5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579號原告 陳柏文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朱崇佑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撤銷原處分,而另為新裁決,則原處分已不存在,因而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4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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