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更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其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本件上訴人甲○○因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五月十九日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五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