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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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
庚○○戊○○己○○壬○○子○○丁○○
號(嘉惠教養院)甲○○辛○○丙○○乙○○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癸○○、庚○○、戊○○、己○○、壬○○、子○○、丁○○、甲○○、辛○○、丙○○、乙○○等11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