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訴字第14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明偉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