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金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金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毛金童因公共危險罪等,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毛金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