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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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炎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