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怡柔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B書記官李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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