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葉佳樁
卓聖富 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義友祭祀公業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