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614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芳裕業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美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