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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