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零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份至清
償日止之違約金(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份即延滯第二個月之違約金
為新台幣參佰元、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份即延滯第三個月之違約金
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元、民九十七年三月份即延滯第四個月之違約
金為新台幣陸佰元、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份即延滯第五個月之違約
金為柒佰伍拾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份即延滯第六個月之違約金
為新台幣玖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1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1月18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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