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9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
貳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貳拾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