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2236號
上 訴 人 協鑫築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