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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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米多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0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除原告請求之美金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外,其餘請求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楊志雄法官邱育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