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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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聲請人 孟李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