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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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36號
原告 楊碧 如
被告 朱宏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辦理過戶登記。而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之價額為87,990元,有統一發票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