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8號上訴人 楊庭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雯晶 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本院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即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將予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