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36號上訴人 張念璇 被上訴人 吳耀銘
陳李魁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上一人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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