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771號聲請人 林金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育珍林牡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鄭育珍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為未成年人,且其法定代理人並非林牡丹。故請提出鄭育珍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否則請撤回對鄭育珍之聲請為宜。
二、另查鄭育珍目前仍為未成年人,故請表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