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上列聲請人與 黃詠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分期提前結清手續費新台幣2,4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