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 林沛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違約金暨其他費用新臺幣1,579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