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0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彭尚斌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5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