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參拾陸萬零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壹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壹拾玖萬零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三)貳拾伍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貳拾貳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