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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