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昌弘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