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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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