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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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豪門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牆 訴訟代理人 陳萬呈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及訴訟代理人應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已經變更為甲○○,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