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呂憲雄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