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力特照明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子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柏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補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