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送達代收人 黃明烽 被告 林晁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7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