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煜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本件聲請經核約定計息方式,係隨貴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利率,而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年4月1日,則為何計息之定儲利率指數係採97年7月15日公告之利率2.75%+4.97%,請求依年息7.72%計息,又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20,340元係本金或有包含97年7月29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請釋明上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