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田全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現金卡用卡須知,約定計息方式係採固定利率,自立約日起算一個月內動用時,自首次動用日次日起算90天期間內按年利率5.5%計息,屆期改按年利率13.99%計息,雖另有遲延時按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惟該約定為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起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利息,故請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0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是否更正為依約定條款記載方式請求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