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蔡尾丹
詹淑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莊雅 譯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及妨害自由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蕭雅毓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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