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47號

原告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穆成軍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在國外之送達地址,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顯然無法送達,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洪凌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