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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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47號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 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穆成軍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在國外之送達地址,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顯然無法送達,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