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啓宏被告黃尉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酈瀅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于啓宏於民國106年6月5日12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高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與告訴人黃尉庭因細故發生口角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壓告訴人黃尉庭肩膀並將其摔在地上,進而扭打,致告訴人黃尉庭受有左前額及頰淺裂傷、右下腹挫傷紅腫痛、頭部外傷、前胸壁與左側腹部挫傷之傷害。在場之告訴人 陳開宏 見狀,上前欲拉開被告黃尉庭及于啓宏時,竟遭具有傷害犯意之被告黃尉庭徒手毆打眼睛部分,致告訴人陳開宏受有右下眼瞼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于啓宏、黃尉庭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于啓宏、黃尉庭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于啓宏、黃尉庭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于啓宏與告訴人黃尉庭達成調解,而被告黃尉庭亦與告訴人陳開宏達成和解,告訴人黃尉庭、陳開宏各具狀聲請撤回各自所受傷害部分之刑事告訴等節,有告訴人黃尉庭107年7月31日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107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62號調解筆錄、告訴人陳開宏於107年6月26日出具之刑事撤回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于啓宏、黃尉庭上開被訴傷害部分均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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