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遭羈押,對於所犯之案件均已坦承認罪,被告於羈押期間對於所犯之過錯深感悔悟。被告與未婚妻原訂於春節過後擇日完婚,被告決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2月21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