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哈客資訊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
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區○○○路○○號,有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
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
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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