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9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郭俊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指揮書案號:106年度執庚字第963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俊良前所犯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超過3年,而106年度執更字第96
3之1號拘役55天之案件,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不執行,故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同法第51條第9款所定之:「依第5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係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罪刑,均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就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罪刑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年7月、8月確定,上開三執行刑因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予以接續執行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固以其所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超過3年,請求免除附表三編號三所示竊盜罪應執行之拘役55日云云,惟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民國105年5月15日」,係於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首先判刑確定日(即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102年11月26日、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105年3月28日)之後所犯,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所定要件未合,僅與附表三所示之罪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要件,然此部分所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無刑法第51條第9款所定應執行之徒刑為3年以上之情形,縱與接續執行之他案刑期合計已超過有期徒刑3年,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三編號三所示拘役55日之執行仍無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適用。從而,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庚字第963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前開拘役55日,於法尚無違誤,受刑人前揭聲明異議意旨,容屬有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8月1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488號│102年度偵字第19488號│102年度偵字第868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01號│102年度易字第1001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01號│102年度易字第1001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12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2月2日│├──┴────┼───────────┴───────────┴───────────┤│備註│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四│五│├───────┼───────────┼───────────┤│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1日│102年7月31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8244號│105年度偵字第21564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2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1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5日│106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9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160號││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6日│106年4月25日│├──┴────┼───────────┴───────────┤│備註│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二: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0日│104年5月3日│104年11月10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352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95號│104年度偵字第2381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89號│105年度簡字第108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1日│105年3月24日│105年2月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89號│105年度簡字第108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2號││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8日│105年5月9日│105年3月30日│├──┴────┼───────────┴───────────┴───────────┤│備註│附表二編號一至九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4日│104年11月27日│104年9月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715號│105年度偵字第715號│105年度偵字第29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3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3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5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3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3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51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19日│105年7月19日│105年8月2日│├──┴────┼───────────┴───────────┴───────────┤│備註│附表二編號一至九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28日│105年2月29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555號│105年度偵字第10380號│105年度偵字第2156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6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7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1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8日│105年12月13日│106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6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7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160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30日│106年3月17日│106年4月25日│├──┴────┼───────────┴───────────┴───────────┤│備註│附表二編號一至九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附表三┌───────┬───────────┬───────────┬───────────┐│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1日│105年5月15日│105年5月15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360號│105年度偵字第31533號│105年度偵字第2528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3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39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2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106年2月13日│105年12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3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39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231號││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7日│106年3月14日│106年1月3日│├──┴────┼───────────┴───────────┼───────────┤│備註│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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