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春香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
2年1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奕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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